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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系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由许红军、张卫东、莫宏洛组成,均系资深律师。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公民数十家法律顾问。代理多起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本所理念:诚信、勤勉、严谨、高效。本所宗旨:维护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所主要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的谈判和招投标及合同文本起草等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证券等;
  7、公司新设、组建、改制、变更、破产、清算咨询及代理;
  8、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资信调查、律师见证、协助办理公证;
  9、审查起草各类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
  10、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甲公司为一建筑施工单位,2000年8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承担地面彩砖铺设施工任务,付款办法为:2000年10月底前,乙公司应一次性付清本工程全部款项,若乙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承担日千分之五违约金。”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部分工程款,剩余十几万元工程款未付。2004年年底,甲公司为讨要工程款及违约金和利息,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和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承担支付17万余元工程款;16万余元违约金和1万3千余元利息的支付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给予了保护,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以甲公司超过诉讼时效、判决的违约金额过高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乙公司应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后才起诉,所要求的违约金已高出工程款本金额数倍,遂改判乙公司承担4万余元违约金。

莫律师评析:无论是公民、法人,均应当及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法律还规定:“如果违约金过高,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甲公司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甲公司拖延至四年后为谋求巨额利益依双方合同约定诉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已明显过分超出其损失,所以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也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将自己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相区分的显著标志。
2. 商标的形式?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平面或立体)、符号或者它们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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